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不得瞒报、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