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