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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 第四十条 石油管道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石油管道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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