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 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 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 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