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 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