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