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