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