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埋设地下电(光)缆; 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