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埋设地下电(光)缆;

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