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供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5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