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其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在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新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对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机井的损害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实损害程度,并参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井档案资料、造价、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在海滩和浅海区进行地震作业,应当采用非炸药震源;在陆地进行地震作业,应当尽量避开鱼塘或养殖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