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四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四条 地震作业后的炮眼,应当由地震作业队负责回填。地震作业队不回填的,应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炮眼回填劳务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