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经过的区域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修建架空电力线路或电气铁路; 埋设地下电缆; 设置安全或避雷接地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