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附件:

一、 适用范围

二、 披露要求

(一)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二)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 (四)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五)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六)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 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 3. 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 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 5.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三、 实施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