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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2.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 其他事项

(一)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工作责任等。 (二) 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三)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四)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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