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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3.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4. 四、 其他事项
  5. (五)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五)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 其他事项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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