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 其他事项 (三)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三)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 其他事项 (三)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