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