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