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