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