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四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四条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