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三节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