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