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