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