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