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