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1人1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