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