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