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寄回。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接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