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