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死亡在押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在押人员系港澳台居民、外国籍及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