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死亡在押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