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六个月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