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二十条 尸体火化前,公安机关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探视。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尸体火化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监督,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