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