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九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九条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