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在押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在押人员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殡仪馆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并将《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