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八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在押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在押人员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殡仪馆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并将《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存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