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历次联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