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历次联检报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