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