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1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