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