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编制《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运行及水文监测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为本流域(片)范围内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流域机构所属现有省界断面和新增省界断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现有省界断面的水文监测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现有省界断面的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