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中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等行为,视其影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