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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五、

五、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制。水利部负责对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片)内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数据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中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等行为,视其影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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