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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六、

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流域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批复或水利部批复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主要控制断面的水文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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