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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四、

四、 信息报送与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水利部建立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资料应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成果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查和汇编。 第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水利部汇总形成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的审核和统计分析,保证水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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