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四、 信息报送与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四、 信息报送与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资料应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成果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查和汇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