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四、 信息报送与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四、 信息报送与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水利部建立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 四、 目录 第十五条